讀瑪莎納思邦《憤怒與寬恕︰重思正義與法律背後的情感價值》

章涵
Apr 2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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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在「知性的水豚」,發佈於2022.12.14

從讀納思邦《正義的界限》到《尋求有尊嚴的生活》,納思邦為自己設定的一貫立場是「後果論」或「結果論」。

但這個立場往往會使人們容易誤解,誤以為為了達成某種理想的「結果」,在行事動機或處事方式可以不擇手段。比如納思邦在《憤怒與寬恕》當中駁斥的「憤怒」情緒,或者是以「羞辱」(以降低相對地位)為主的懲罰方式。

從納思邦關於刑事訴訟制度、憤怒和羞辱的討論中,基本上可以看出即便憤怒很多時候是有「充分根據的」,但是由於憤怒的不理性、容易陷入過去的泥淖等因素,所以一個將憤怒視為刑法和懲罰假定的社會必然不會真正為「有利於人性尊嚴平等」的結果創造條件。

換句話說,「什麼動機、什麼方式、什麼假定、什麼目標」能夠創造有利於人性尊嚴平等的結果 — — 該結果既包含物質條件,比如納思邦在《正義的界限》、《尋求有尊嚴的生活》兩本書所論證的「能力取徑」;也包含文化或身分或認同條件(當然這種「經濟 vs. 文化」二分早在1990年代就被左派批判) — — 其實不是沒有限定,相反的,結果論本身對於我們能夠採取什麼方式達成該結果不說有高度限定,至少也有許多限制條件。

比如我想到可以提出來討論的一個可能,則是這種結果論與「至善論」 — — 比如約瑟夫費西金的《瓶頸:新的機會平等理論》裡面提倡的「機會多元主義」 — — 可能非常相近,費西金就認為機會多元主義是一種至善論。所以說,由於至善論本身就已經「界定」人類發展需要什麼結果,所以這種結果論往往是高度限定的。

我不說「假定」而說「界定」的原因在於,很多社會理論之所以能夠引發爭辯(比如個體主義與集體主義,不論是本體論上或方法論上都是),就是因為不同理論家根據不同生命經驗以及不同思想來源會傾向以不同假定出發,而這些理論家之所以可以採取不同假定,則是因為人類生活實際上都包含那些面貌(比如個體與集體)。但是納思邦的基本能力清單太過於基本,涵蓋情感支持到物質支持的層面,所以很難說他的假定並不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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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涵

立志向McKeown或Ferguson一樣,成為Iris Marion Young在台灣的繼承人。/Email:johhny290@gmail.com/知性的水豚:https://www.facebook.com/capyloves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