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恕=重視背景條件+重建社會關係?讀瑪莎米諾《法律何時該寬恕?從赦免、修復式司法到轉型正義,前哈佛法學院院長寫給當代的法律思辨課》

章涵
Apr 2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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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在「知性的水豚」,發佈於2023.01.07

”同心圓裡的人群、誘因與成因全都會影響到違法。修復式司法的努力把焦點從犯罪者與受害者往外擴大,轉移到同心圓外周遭的人、探索其他人的影響與貢獻,不論是在學校或社區,也包含過去與未來。”(pp.161–62)

過去幾天花一小點時間把瑪莎米諾的《法律何時該寬恕?》給看完,雖然米諾在這本書的核心概念(寬恕、修復式司法)很清晰,所舉的例子(童兵、債務、特赦&大赦)也都不難理解,甚至修復式司法就在當今各國(包括台灣在內)法律與傳統實踐當中,但是要具體梳理出一套修復式司法的運作仍然存在困難,尤其是米諾在書中提出的「腐敗」或「製造未來違法誘因」等挑戰。

綜合來說,米諾這本書的主軸就是透過童兵、美國犯罪的年輕人(尤其是非裔與拉丁裔)、個人&團體&企業&國家債務(「惡債」)、由行政首長裁決之特赦&大赦等案例,思考「修復式司法」在理論、程序以及實踐上的過程與樣貌。在這當中,「寬恕」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過程,照米諾(pp.9–10)自己的說法,寬恕指*有意識且深思熟慮之後,決定撤銷對有過失或犯下傷害罪刑的人宣洩不滿的正當理由*,以及*讓自己的內心不再把過錯算在犯錯的人身上,即使依然看得清所謂的過錯*。換句話說,米諾再三強調寬恕「不等於放棄咎責」;恰好相反,正是因為我們已經承認與討論犯錯者及其行為的錯誤和傷害,才有伴隨而來的寬恕。

然而,寬恕也不單純只是「我雖然放下內心不滿的情形,但依然針對犯錯者個人與行為進行檢討」。我們之所以願意寬恕,除了近似於瑪莎納思邦在《憤怒與寬恕》裡頭說的「無條件的愛」以外(雖然怎麼把兩位瑪莎小姐論寬恕的著作連結起來看,對只讀一遍的我來說還有點困難),米諾認為更重要在於「因為我們體認到犯錯者的錯誤行為並不純粹是他個人的意志與自願選擇」。而要體認到這點,我們就必須注意到每個人無論是自願或被迫進行選擇時,提供人們進行選擇的「背景條件」。

以Ch1童兵&美國犯罪年輕人的案例來看,米諾認為參與暴力行為的這些「18歲以下」的孩童與年輕人並非全無責任,但是我們也不能只交由刑法體系來審判他們(米諾在此尤其針對當代美國的「大監禁」)。此時寬恕的概念加入進來,說明這個社會體認到孩童與年輕人之所以會做出這些選擇(無論是被迫或自願的情況下皆然),更重要是好好檢視社會變成只能給予這些孩童與年輕人壞選擇的歷史過程。

也就是說,因為我們將視角轉向對背景機制的討論,所以犯錯者及其行為似乎就退為其次,儘管仍然很重要。正是轉向討論背景機制,我們才能接著嘗試建構足以讓這些犯錯者重新加入社會與重新適應社會的環境,最終目標則是重建「犯錯者」與「受害者」、「所在之社群」乃至「國家」(維繫人民對憲政的信任)之間的關係。

修復式司法強調的「重視背景機制」與「重建社會關係」之觀點並不是米諾在近年來才提出的,早在三十年前的1990年,米諾就在*Making All the Difference: Inclusion, Exclusion, and American Law*這本書中討論相關的論點。米諾在這本書從「差異困境」(dilemma of difference)出發,但是討論的架構大概與這本書所談之寬恕、修復式司法相似。我在我的碩士論文當中也是從差異困境起頭,核心都在於探討事務運作的背景。

這本書的標題「法律何時該寬恕」,從關鍵字「何時」可以看出,米諾認為寬恕&修復式實踐蘊含在法律裡面。但是無論是憲法或一般法律都只是條文,因此重要在於那些握有「裁量權」的檢察官與法官,當然還包含陪審團與「國民法官」在內。不過我想最重要的不只是裁量權本身,而是我們所有人在判斷與給出論斷之理由的種種過程,都必須時刻考量到「背景」這件事。

這不只對社會、司法運作來說是個學習過程,我想對每個人來說也是人生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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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涵

立志向McKeown或Ferguson一樣,成為Iris Marion Young在台灣的繼承人。/Email:johhny290@gmail.com/知性的水豚:https://www.facebook.com/capylovesoc